瑞昌市司法局关于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赣司执监字〔2020〕2号)、《九江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九司字〔2020〕2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通过依法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5个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告如下:
1.瑞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瑞昌市教育局
3.瑞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瑞昌市公安局
5.瑞昌市民政局
6.瑞昌市财政局
7.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瑞昌市自然资源局
9.瑞昌市农业农村局
10.瑞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11.瑞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2.瑞昌市应急管理局
13.瑞昌市司法局
14.瑞昌市审计局
15.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6.瑞昌市医疗保障局
17.瑞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瑞昌市交通运输局
19.瑞昌市水利局
20.瑞昌市统计局
21.瑞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2.瑞昌市体育局
23.瑞昌市林业局
24.瑞昌市城市管理局
25.瑞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职能调整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瑞昌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