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瑞昌市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和《瑞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配租管理,严格整治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恶意分户、隐瞒信息、虚报信息、转借、转租、空置、长期拖欠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让其真正发挥惠民利民的作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范围
(一)专项整治对象范围为所有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被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户口薄上登记的家庭成员和原户籍地家庭人员。
(二)专项整治小区范围为我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含公租房、廉租房)城区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户3813套,包括:祥民家园一期204套、祥民家园二期192套、祥民家园四期418套、瑞龙家园一期957套、瑞龙家园二期996套、福园新区482套、裕康苑564套。
二、专项整治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在专项整治范围内:
(一)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获得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的;
(二)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被保障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1.保障期间购买了消费性车辆、家庭财产发生变化;
2.保障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
3.保障期间承租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条件发生变化;
4.在申请、受理单位工作离职后,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
1.转让、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3.违规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4.在保障性住房内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乱搭、乱建的;
5.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故空置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上的;
7.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6个月以上的;
8.配租后6个月以上不办理入住手续或不入住的。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住房保障中心主任田新生为组长,保障中心副主任李广军、陈刚为副组长的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组,其中李广军副组长负责瑞龙家园、裕康苑小区,陈刚副组长负责祥民家园、福园新区小区。成员从住建局有关股室单位抽调,共抽调20人,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资料归集、审核、入户核查等工作。
下设五个工作队:
第一队(祥民家园)队长:陈志峰;队员:刘明卫、王慧芳、王子豪、陶正
第二队(福园新区)队长:李革文;队员:徐海明
第三队(裕康苑)队长:梅 轶;队员:柯于生
第四队(瑞龙一期)队长:查南平;队员:熊伟、陈耀强、蔡泽军、陈鑫、柯瑶芳
第五队(瑞龙二期)队长:陈小刚;队员:张远华、陈洪广、周瑞刚、田诗琪
四、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9日-7月23日)。
在瑞昌报、瑞昌电视台、瑞昌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和平台上进行宣传,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张贴公告,设立投诉举报电话:4222449、4233377使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公开、透明。
(二)提供资料阶段(7月19日-8月18日)。
现对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判为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重新提供相关申请佐证材料(包括原户籍地家庭直系亲属和家庭新增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再审核、审批,并填报《瑞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调查、审核表》,按照三级审核审批机制,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审核,街道(场)复核,报住房保障中心审批。
(三)入户调查阶段(7月19日- 8月18日)。
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组会同社区、物业等有关单位,通过查阅资料、入户走访、接待来信来访、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信息筛查等形式,全覆盖排查情况,不留死角和盲区,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入住进行全面排查,并填写《瑞昌市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摸底表》。各小区属地居委会、物业公司需指定人员配合专项整治工作。
(四)建立台账阶段(8月19日- 8月26日)。
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按照承租户提供资料信息和入户走访排查摸底工作情况,认真梳理问题,如实填写《瑞昌市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摸底表》。在8月26日前反馈至局保障股,保障股与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住房、低保、车辆及工商营业执照的信息核查。以上单位核查需在9月3日前完成相关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建立台账报局住房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汇总。
(五)公示阶段(9月6日至9月13日)
整治小组汇总调查摸底情况,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登记造册。保障股对已确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市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及各保障房房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六)清退阶段(9月14日至10月14日)
符合入住条件,住房没有空置的,但连续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物业费的,由保障股下达催缴通知,要求在15日内交清租金,对拒不交纳的住户,由保障股下达书面《保障性住房清退决定通知书》进行清退。 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住户,由住房保障中心下达书面《保障性住房清退决定通知书》,限期15天内退出;住户到保障股(0792-4223337)或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退房手续,保障股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手续。
对《保障性住房清退决定通知书》下达15天后仍拒不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电视台、公示栏等各种媒介上进行曝光,曝光后仍不退房的,按程序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清退。
1.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依照司法程序强制腾退,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曝光;属低保户家庭的将报其街道办、社区、民政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对其低保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2.属单位公职人员或企业务工的,除解除租赁合同外,其行为分别报市纪委监委、所在单位或所在企业,态度蛮横、恶劣拒不腾退的,将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腾退,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对其所在单位、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曝光。
3.对不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经公告后仍联系不到户主的住户,按法律程序入户并由公证部门对清退家庭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按司法程序强制搬至指定地点封存。
4.对经督促、约谈、劝导拒不自行清退且态度蛮横、恶劣的,作为扫黑除恶治乱线索报送市扫黑办,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分工协助,形成合力。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各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保证人员到位,挂牌入户,认真履责,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明纪律,严格问责。各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对于专项专项整治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优亲厚友、推诿拖延,搞形式、走过场的,一经发现将给予纪律处分。
(三)认真总结,完善制度。坚持把建章立制工作贯穿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保障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对清查清理情况进行总结,报驻住建局纪检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