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与2024版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对比分析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印发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
为方便大家理解,针对新旧版本,源点小编根据公开信息进行了详细比对,仅供大家学习交流。
对比《目录》2025年版与2024年版,纳入的13类公共信用信息类别完全一致。
具体为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目录》信息条目对比
相较2024年版,2025年版《目录》在“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等8个信息类别进行了内容增减,新增了13个信息条目,删除了8个信息条目,修改了5个信息条目。

相较2024年版,2025年版《目录》对“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删除了“刑事判决司法裁判信息”“民事判决司法裁判信息”2个条目。
相较2024年版,2025年版《目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网络信用黑名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矿业权人严重失信名单”3个条目分别修改为“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域黑名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新增了“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黑名单”2个条目。
删除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价格失信主体名单”“学术期刊黑名单”3个条目。
相较2024年版,2025年版《目录》对“合同履行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1个条目。
相较2024年版,2025年版《目录》对“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了“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信息承诺不实或未履行信息”2个条目。
删除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1个条目。
相较2024年版,2025年版《目录》对“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修改为“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
新增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河湖健康评价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洪水影响评价领域信用评价结果”3个条目。
相较2024年版,2025年版《目录》对“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了“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信息”“资本登记领域特别标注信息”“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4个条目。
删除了“技术服务机构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信息”“环境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2个条目。
相较2024年版,2025年版《目录》对“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了“最美志愿者、最佳志愿服务组织及相关信息”1个条目。
相较2024年版,2025年版《目录》对“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修改,增添了“碳排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类清单、公共资源交易、资质、医保定点、婚姻状况”等7项信息。
两版《目录》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都进行了规范界定,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将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目录限制。
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或条目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