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12月28日 司规〔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2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正向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并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具体实施评估工作。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效率。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收集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执业信息。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
(二)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
(三)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
(四)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出现影响诚信等级的重大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实时更新评估结果。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
(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七)执业公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