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府发〔2021〕3号瑞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赣府发〔2021〕3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红线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82 号)文件精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粮食安全的生命线,结合瑞昌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江西省、九江市决策部署,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认真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信息化技术为支撑,明确保护任务,完善管制规则,强化监测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总产 1.93 亿斤以上,完成省下达我市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执行我市“两区划定”成果,将这部分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用于保障稻谷种植面积。有序恢复玉米种植面积,稳步扩大红薯、小麦、马铃薯等种植面积,推进主要粮食作物示范带建设。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街道),以下职责各乡(镇、场、街道)均有涉及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各乡(镇、场、街道)认真做好摸底,将粮食功能区落实到地块,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积极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水稻,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水稻生产。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大设施管护力度。建立市、乡、村三级联动监管系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地块、目标作物面积、粮食产量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严格动态监测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能。各乡(镇、场、街道)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自本意见出台后,杜绝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底数,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对水稻功能区未种植水稻的限年内恢复种植,不能恢复的必须重新划定。对耕地种植苗木、果园、草皮等,凡经营不善、无人管理,限年内恢复粮、棉、油等作物生产;正在经营的做出五年规划,五年内全部恢复粮、棉、油等作物生产,每年恢复耕地 20%以上。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生产粮食主要区域,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田、水、路、林、电、土壤改良等综合措施,推广优质、高产的品种,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全市推进耕地轮作制度常态化,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推动耕地质量逐步提升,提高粮食产能。市委、市政府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考核乡村振兴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乡(镇、场、街道)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粮食生产、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指导各乡(镇、场、街道)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加大对工商资本租赁土地的监测监管力度,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落实粮食种植补贴政策,支持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发展规模化粮食种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严格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257号)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问题,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及其它耕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依法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组织开展全市耕地撂荒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制定统筹利用撂荒地实施意见。对交通不便、农业基础设施差、水资源不足等造成耕种条件差的撂荒地,要加强设施建设,改善耕种条件,因地制宜发展农业生产。对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造成的撂荒地,要动员撂荒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撂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撂荒两年以上(含两年)耕地停止发放补贴。加强撂荒地复耕复种技术指导,发展代耕代种、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全社会遏制耕地撂荒的浓厚氛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政治责任,各乡(镇、场、街道)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生产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村、户、地块。各乡(镇、场、街道)要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摸清存量问题情况,分类建册。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播种面积以及粮食产量负总责。
(二)加强粮食生产支持政策。强化政策资金支持,整合相关农业项目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中至少拿出 20%以上资金用于奖励早稻生产,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广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推进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大力推广水稻高速机插、机抛秧等技术。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场、街道)要定期排查本地“非粮化”、“非农化”、抛荒等情况,严格农田用途管制,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耕地“非粮化”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数据库。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街道)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并于 2021 年3 月底前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各乡(镇、场、街道)要切实抓好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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