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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府办发〔2022〕5号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瑞昌仲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27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街道办事处,青山、大德山林场,赛湖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瑞昌仲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瑞昌仲裁工作的

实施意见

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民商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瑞昌仲裁机构自组建成立以来,为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受结数量相对不多、尚未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社会认可度和仲裁公信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仲裁机构的队伍建设尚需大力改善和加强等问题。

为适应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9〕31号)、《九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九江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九府办字〔202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善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支持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仲裁裁决、不得干预仲裁机构日常工作。

(二)努力加强和提升仲裁队伍建设,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严把准入门槛。根据《仲裁法》的要求和我市仲裁工作的实际,从高素质人才当中聘任专业能力强、有责任心和敬业能力强的人员充实仲裁员队伍,对仲裁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仲裁工作的人员实行淘汰制,建立人员退出机制,使瑞昌仲裁机构始终保持一支高水平的仲裁队伍。

二、大力推进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一)自2022年起,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市域内投资享受市委、市政府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在民商事合同违约救济条款中将仲裁解决纠纷方式确定为救济方式。对在2021年前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如发生纠纷,应引导双方签订补充仲裁协议作为救济方式。

(二)对在正常经济交往容易发生纠纷的行业,如:金融、保险、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努力引导合同双方按照国家、省、九江市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将仲裁条款作为经济合同纠纷首选的救济条款。

(三)市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码头工业城等部门应积极引导落户我市的工商企业,在经济合同签订和发生纠纷时将商事仲裁作为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推介。

(四)市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仲裁机构,结合九江仲裁委员会和上级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单独设立仲裁窗口,实现仲裁工作与审判工作无缝衔接,化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市法院依法加大对生效仲裁案件的执行和仲裁保全措施的力度,使生效仲裁案件得以有效执行。

三、加强仲裁工作的宣介和推广

(一)丰富宣传形式,扩大九江仲裁委员会瑞昌分会的影响力。通过瑞昌融媒体等新闻宣传平台对瑞昌仲裁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在融媒体平台设立专栏,定期刊登瑞昌仲裁工作的动态、信息和仲裁员及驻会工作人员的理论文章。将仲裁法列入“八五”普法内容,开展仲裁法宣传活动,深入推进“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同时,在市民广场普法长廊中设立仲裁法律宣传板块,进行广泛宣传。

(二)市工商联要积极引导本地各行业商会和瑞昌驻外商会及会员企业,充分发挥仲裁工作高效、快捷和管辖便利以及商会商事资源和人脉广泛的特点,促进商会及会员企业将仲裁方式融入到正常的商事活动当中,从而更好地维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