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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7-23    来源:

为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我市交通运输领域推行信用承诺。

一、信用承诺对象

1、申请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行政决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2、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二、信用承诺内容

1、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和事务管理,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3、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各级社会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信用承诺程序

1、承诺确定。《信用承诺书》根据管理需要,对需要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信用修复承诺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

2、组织承诺。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不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3、承诺实施。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信用承诺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捺印或加盖单位印章;信用承诺对象为社会团体的,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捺印或加盖单位印章;信用承诺对象为自然人的,本人应该签字捺印。

4、存档备案。各单位将承诺对象签订的《信用承诺书》存档,按季度报局政务服务科,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5、信用公示。作出信用承诺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交通·江西网站列表向社会公示。

四、信用承诺的应用

将事前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信用评价的依据。

1、承诺履约良好的,优先线上办理,实行容缺受理;

2、承诺履约涉嫌失信的,要线下核实,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率;

3、承诺履约严重失信的,要纳入失信名单,并给予联合惩戒;

4、经核实有误的,要及时恢复,消除影响。

告知书.doc

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