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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医学会专科分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3    来源: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为进一步开展好我市医学会工作,规范医学会专科分会管 理,我会组织制定了《九江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并经 九江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 贯彻执行。

九江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九江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江西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九江市医学会章程》,结合九江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科分会以及下设的专业学组、青年委员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专科分会是本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四条本会专科分会的命名方式为:“九江市医学会”加 “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专科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本会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研成果;

二)专科分会每年推荐5-8篇优秀学术论文、1-3篇课题论文给本会,由本会及时报九江市科学技术协会进行论文评选

(三)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掌握本专科的市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反映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对医学科技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工作

(七)承接本会委托的各类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和评审工作;

(八)每年举办一次市级以上学术交流活动;

(九)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医疗单位相关专科的学术活动,加强与市内外医学会专科分会间的联系与合作;

(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专科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工作要求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加强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受理本专科学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报本会审批同意后可召开。

(五)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六)向本会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

第七条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 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己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本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明显交叉和重复;

(二)中华医学会或江西省医学会已有的专科分会,本会没有成立;

(三)本专科己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同层次的专业人员,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本会会员队伍;

(四)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市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至少3-5名来自三所以上(含三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副髙级技术职称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科分会申请,并填写成立专科分会申请表一式两份,阐述成立分会的方案,说明成立分会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及本专业学科的有关重要论著和科技成果,报本会办公室。

第十条本会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的申请后,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九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本会应从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的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

第十一条新建专科分会获批准后,由本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成员以5〜7人为宜,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一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 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设委员19-39名,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各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常务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主任委员主持专科分会委员会日常工作,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按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 不宜过分集中,一个法人单位推荐同一个专科分会委员候选人 一般不超过2名(专科医院一般不超过3名),5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50岁以下委员不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一。常务委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一个法人单位,担任同一个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的一般不超过1名(专科医院一般不超过2名)。正副主任委员总数不得超过常务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推荐委员候选人的单位必须是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四)新推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常务委员一般应是本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六)凡身体虚弱不能胜任工作、退休离职,调离九江、本人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

一人最多在本会两个专科分会同时任职。

第十四条新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本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医学会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向本会提出申请,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及时换届,经医学会办公室督促逾期1年仍未完成换届的,由市医学会办公室直接组织指导换届工作。

第十六条专科分会换届,在本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为总人数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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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医学会秘书长、市医学会办公室、专科分会本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筹备组,提出改选推荐意见。本届常委会根据筹备组推荐意见,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方案,包括 委员、常委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等。并对下届委员会候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征求意见。

各县(市、区)医学会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名额分配意见和拟任人选要求,推荐拟任人选。本会根据各单位推荐拟任人选名单,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经与专科分会沟通后,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拟任专科分会委员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本会应将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和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专科分会主任委员除担任中华医学会和省医学会本专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外,原则上不连任,任期均为一届;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四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专科分会常委会可以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专科分会任期最后一年,不增补委员,在换届改选时统筹解决。

拟增补的委员须符合本会专科分会委员条件,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造诣,成绩特别突出。

拟增补委员人选一般不从现有委员同一法人单位中产生。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去世、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在委员总额范围内,可由该委员所在县(市、区)医学会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增补同一专业、符合专科分会委员条件的人选申请,经专科分会常委会半数以上常委认同并报本会审批后替换。

第十九条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确定后,专科分会应

召开常委会,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本会应适时组织召开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在常务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一般应是本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担任的委员、常务委员。如无特殊情况,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

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选举时,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者获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末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第二十一条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专科分会常务委员;

(二)在全市本领域中具有很高学术地位和声望;

(三)热心学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主任委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和副高以上职称。

(四)是所在单位的学科带头人或担任科室主任以上行政职务。

(五)新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岁,候任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6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职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时,由候任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本会备案。候任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委员委托或民主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本备案。如主任委员未指定代理人的,由市医学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聘任秘书长1人,由常务委员或委员担任。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原则上与主任委员同一单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报市医学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二十五条当选的专科分会委员由学会秘书处审核后颁发证书;当选的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经医学会办公室审核、会长审签后由本会颁发证书;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本会颁发聘书;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专科分会不刻制公章,确因工作需要出具函件的,由本会办公室代章。

第二十七条专科分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若干个专业组。

专业学组是专科分会委员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科分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

学组遵守本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统一名称“九江市医学会某某学分会某某学组”。

第二十八新建专业学组,应由专科分会常委会向本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审查后上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由本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专业学组由10-2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2~3人,秘书1人。学组成员的条件参照本规定专科分会委员的条件。

第三十条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学组委员换届人选,由专科分会学组组长提出计划,报专科分会和本会办公室,由本会办公室会同专科分会制定学组换届方案并实施。换届后的学组委员名单报本会备案,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

专业学组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专业学组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制订本专业学术活动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 定期向专科分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

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委员会审议后,上报本会办公室审批,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专业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市级学术活动。专业学组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活动,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同意报会长决定予以撤销。

第五章青年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专科分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在专科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分会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青年委员会须遵守本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青年委员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标识。

青年委员会由15-3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2〜4名,每届任期四年。

青年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专科分会的各项学术活动,但不参与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十三条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本会会员;

(二)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四)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青年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四条青年委员会成立或换届时,由县(市、区)医学会和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推荐青年委员会候选人人选,并经征求青年委员会候选人所在单位的意见,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报本会办公室备案。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通过选举的办法产生。青年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

青年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青年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在专科分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在专科分会统一部署下,组织青年委员参加全省或全国学术会议,加强与省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青年委员会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本会办公室审批,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青年委员会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

青年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青年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案等。

第六章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的推荐

第三十六条已组建对口专科分会的,由对口专科分会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按照中华医学会和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条件, 民主选举产生中华医学会和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候选人,经 本会审核后上报。在召开会议有困难或期限紧张的情况下,可 以通讯形式全面征求相关人员意见。

第三十七条未组建专科分会的,由本会征求相关专科分会或相关单位意见后推荐。

第三十八条原则上符合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条件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为中华医学会委员候选人,否则在专科分会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争取到增加的名额所在单位中产生候选人。

第七章学术资料和财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专科分会应对本分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照片、通讯录、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专科分会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专科分会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学术档案、工作文档的移交,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专科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章处罚

第四十二条凡一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不组织全市性专科学术交流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不组织全市性专科学术交流活动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第四十三条对于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专科分会委员会议或 常委会会议的成员,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作自动离职处理,报市医学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凡有严重医疗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处罚的,一律撤消其在医学会的任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于202147日经本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