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和公示制度的通知信用报告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信用报告
和公示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经开区分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九江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和公示制度》。现将这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3.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和公示制度
瑞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承诺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应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的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九)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和监察。
(十)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承诺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的方式。企业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为载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等方式,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2、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或违反承诺的;
3、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4、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5、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8、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9、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3、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对有两次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业务科室负责,各业务科室每月10日前要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名单报局办公室汇总。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本级记录。
第六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之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1-9项情形的,取消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保留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和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年末向业务科室报告安全生产信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
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定期上报的情况;
第三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统筹推进对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业务科室每年要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信用报告情况组织一次抽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要企业信用履行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在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